首页 关于我们 律师团队 协议离婚律师服务 诉讼离婚律师代理 离婚后财产纠纷 联系我们

 

夫妻个人财产 离婚条件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 第三者 家庭暴力 婚姻无效 现役军人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 非法同居 离婚债务承担 离婚股份分割 重婚罪 事实婚姻 婚姻撤销 离婚典型案例

 

夫妻财产约定 亲子鉴定 离婚过错赔偿 离婚子女抚养 探望权 彩礼返还 私人律师 离婚法律知识

 

未达法定婚龄登记结婚 诉讼离婚如何处理

 

北京离婚诉讼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hunyinfa

 
 
  案情

  原告赵某生于1991年3月2日,被告潘某生于1988年9月7日。原告赵某与被告潘某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并于2008年9月30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在结婚登记时虚报年龄,民政部门将原告赵某出生日期填写为“1988年9月12日”,核发了结婚证。二人共同生活期间,生育女孩。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8月1日,原告赵某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  、

  分歧 

  本案应如何处理,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未到法定婚龄领取结婚证,其登记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故本案应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未达婚龄领取了结婚证,但其提出离婚时,已达法定婚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原、被告的婚姻不属无效婚姻,应按离婚案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进行裁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应按离婚案件处理,理由如下:

   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无效婚姻的判断,应以起诉时的情况为准。以本案为例,原告虽然在结婚登记时未到达法定婚龄,但在起诉时,其已年满二十周岁,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已消失,从而使无效婚姻成为有效。

  其次,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可见,宣告无效婚姻前,应审查该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法定事由之一,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判断标准应以起诉时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是指无效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并非该婚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四种无效情形之一就当然无效。且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成事实,该即成“事实”以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如果简单否认这种身份关系,势必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进而言之,婚姻自主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宪法权利,登记只是一种公示行为,宜允许婚姻的“无效”有条件地转化为有效,即虽然在结婚登记时存在致使婚姻无效的情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来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不得再宣告婚姻无效,应认定婚姻关系有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雷申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