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自己在调解书中成“第三者” 女子讨要名誉权 |
|
北京离婚诉讼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hunyinfa |
|
|
市民冯某发现杨某在离婚调解书中指名道姓说自己与其夫有不正当关系,认为杨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一纸诉状将杨某告到法院。到底在离婚调解书这种法律文书中涉及隐私内容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6月22日,山东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此案不构成名誉侵权。
冯某与杨某前夫是同事,杨某一直疑心冯某与其前夫有不正当关系,于2006年6月到冯某单位与冯某理论,并发生争吵,直至双方撕打,后经派出所进行了劝解,双方紧张关系暂时缓解。2006年9月,杨某与其前夫离婚,并在起诉状中点名道姓地指出了冯某与其前夫有不正当关系等内容,10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今年2月,冯某从调解书中发现杨某说自己与其前夫有不正当关系,认为这是对自己的名誉极大的伤害,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故起诉到法院,并提供了派出所劝解时的询问笔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禁止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在此案中,杨某虽然有与原告厮打的行为,但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并没有记载杨某有辱骂、诋毁原告名誉的内容,杨某亦没有自认侵犯冯某的名誉权,故不能推论出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而杨某与其前夫的离婚诉讼调解书,属于法律文书,非对外传播的文字资料,也没有在公众中引起大面积传播,造成对冯某的名誉的一定影响,也不宜认定对原告冯某的侵权行为。最后,市中区法院认为被告杨某并未对原告冯某造成名誉权侵权,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则,判决驳回了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