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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向妻书面承诺 离婚时法院判其履约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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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丈夫生活不检点,特写了一份保证书向妻子承诺,若再有此行为愿赔偿5万元。保证书最终也未能挽救这段婚姻,在离婚官司中,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女方诉求,按保证书要求判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

  2001年9月,家住安徽六安市区的原告晁女士与被告谢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婚后生一女。因两人婚前相识短暂,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在性格、脾气等方面显露差异,导致夫妻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关系逐渐恶化。其间,由于被告谢某生活不够检点,使夫妻关系越闹越僵。被告谢某曾于2001年11月28日向其妻作出了一份书面行为保证,保证如同其他女人有密切来往或不正当关系,自愿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2003年9月份,被告谢某与一美容院女子发生关系,并同居生活。至此,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晁女士日前于是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六安市裕安区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依法对该离婚纠纷案进行了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对自己要求不严,与第三者同居,致使原、被告夫妻关系日趋恶化,无和好可能,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故法院支持原告晁女士要求与被告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另外,法庭鉴于被告曾向原告作出过书面承诺的情节,加之被告确有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抚慰金5万元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法院据此判决除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外,还判决被告谢某给予原告晁女士精神抚慰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