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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哪些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所购买的房屋;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产权未单独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产;3、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的;4、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或者赠与所得且未明确表示止归一方所有的房产;5、夫妻一方以自己婚前财产购买且未只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

■ 对有贷款的房产的认定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且去的房产证,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1、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认为是出资方个人财产,但配偶对婚后还贷不分及相应的增值有权获得补偿;2、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认为是共同财产,支付方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是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只是分割时可以适当照顾出资一方;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的,婚前登记为一方,对婚前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否则只能对对婚后还贷及相应地增值获得补偿;婚后去的产权的,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但对婚前出资负举证责任。



■ 特殊类型房产的分割

离婚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改房:1、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2、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登记在父母名下,该房产认为是父母的房产,夫妻的购房出资按债权处理;3、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付款方用个人财产出资作为债权处理;4、双方或一方主张所有权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竞买价、评估所确定的市场价进行补偿
经济适用房及两限房在销售期内的分割:1、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政府回购或者原价转让;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其不同意回购或者转让的,参照商品房分割,价值按商品房口出相应税款

■ 婚内房屋的赠与

婚内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赠与配偶,未进行过户登记的房屋归属不发生改变,赠予方可撤销,赠与协议已经进行公证的除外;已进行过户登记的,房屋属于现登记人。赠予方不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