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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 适用范围

保护军婚制度针对的是现役军人的非现役军人配偶。也就是说,只有现役军人的配偶不是现役军人的时候,才可以适用保护军婚的制度。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也是现役军人,那么就不适用保护军婚制度。

■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现役军人如何离婚

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管辖法院

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己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军人由重大过错的界定

所谓军人有重大过错,是指(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事实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 财产分割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以及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