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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约定抚养费不对抗子女另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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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孙小睿于2007年6月28日出生。2009年2月12日,父亲孙志能与母亲何小花离婚时,约定由母亲何小花自行抚养。2011年9月,孙小睿患“阴茎原始神经外胚层肿瘤并肺转移”疾病,在医院花费诊疗费、治疗费共计32万元,其中在医保部门报销了11万元,孙志能支付了2万元,其余19万元由何小花支付。2013年12月6日,孙小睿诉之法院,要求父亲孙志能负担抚养费8万元、医疗费18万元,合计26万元。

  【分歧】

  孙志能是否应为儿子孙小睿承担抚养费及医疗费?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孙志能与何小花离婚时已经约定孙小睿由何小花自行抚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故孙志能不负担孙小睿的抚养费及医疗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照《婚姻法》规定,父、母亲对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孙小睿要求父亲孙志能负担抚养费及医疗费有法可依,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关于“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包括抚养费、医疗费、就读费等合理开支)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的孙志能与何小花在离婚时虽然约定儿子孙小睿由何小花自行抚养,既抚养费由何小花负担,这属双方约定性义务;由于孙小睿身患重病,花费了何小花大笔开支,抚养条件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抚养能力明显受影响,不能满足孙小睿的实际需要,故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孙志能负担孙小睿的抚养费和医疗费,即由双方约定性义务变更为法律强制性义务。至于孙志能负担的数额,既要考虑其与何小花各自的负担能力,又要考虑其与何小花平时对孙小睿所尽的义务多少,进行综合考量。

  (作者:罗应亮 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