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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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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备
申请人:杨某娟
申请人:张某明
被执行人:王某环
被执行人:某省某工程有限公司。

张某与某省某工程有限公司、王某环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经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书,此调解书所确定的申请人张某于2022年7月24日去世,现王某备系张某合法妻子、张某明、杨某娟系张某合法继承人,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变更申请人王某备、杨某娟、张某明为张某与某省某工程有限公司、王某环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张某与某省某工程有限公司、王某环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经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书后,申请人张某于2022年7月24日去世,本案申请人王某备、杨某娟、张某明为张某的合法继承人。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故申请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成立。本案中,张某去世后未留有遗嘱,其配偶王某备及子女杨某娟、张某明系法定继承人,依法承受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主体。现王某备、杨某娟、张某明请求变更申请执行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人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王某备、杨某娟、张某明为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书对应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