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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依据申请指定基层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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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娟
被申请人:某某市某某区民政局
负责人:周某平

申请人张某娟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娟称,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张某1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被继承人张某1与案外人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9月2日经某某市某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婚后无子女,被继承人张某1父亲张某2于1990年7月25日报死亡、母亲胡某于2007年3月10日报死亡,被继承人张某1系二人独生子。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也均去世。张某1于2022年2月14日报死亡已注销户口,住址为某某市某某区XX路XX弄XX号XX室,其法定继承人均已死亡,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将被申请人指定为被继承人张某1的遗产管理人。
被申请人称,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某某市某某区民政局不应当成为张某1的遗产管理人,原因如下:第一,本案未查明张某1的继承人情况,依法不应当由民政部门来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二,退一步说,即使张某1没有继承人,也不应当由某某市某某区民政局来担任张某1的遗产管理人,申请人未能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实际居住在某某市某某区。即使被继承人生前实际居住在某东,被申请人认为应由居委会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因居委会或村委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以及继承人的范围更为了解,更加了解被继承人的情况,担任遗产管理人更有利。

【法院认定】 

经审理查明:张某1于2022年2月14日报死亡,其单身离异无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均已死亡。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张某1去世时其已无法定的继承人,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指定遗产管理人之申请。因张某1生前户籍所在地位于本市某东新区,被申请人也未提供反证予以推翻,故可以推定张某1生前住所地位于某某市某某区。就被申请人的辩称意见,本院认为,其一,法律并未规定在没有继承人情况下居民委员会的当然遗产管理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未申请居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被申请人应诉后也未申请追加居民委员会,故更不应直接指定居民委员会为遗产管理人。其二,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故被申请人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其应对张某1的遗产范围进行清理,故遗产范围未定等情况不是不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理由。其三,被申请人辩称对张某1的情况不熟悉,但其作为基层民政部门,不能据此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而应积极探索、逐步完善相应履职保障措施。

综上所述,现申请人申请指定被申请人为张某1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某某市某某区民政局为张某1的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