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遗嘱见证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联系我们

 

房产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债务清偿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继承时效 遗产规划 遗产信托 遗产税 涉外继承 调解 非继承人权益 人身保险 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分家析产 遗嘱保管 遗嘱执行 立遗嘱 调查取证 公证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遗产继承法律讲座

 

被继承人名下的补医报销及企业补充医保可作为遗产继承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
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XX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孔某1、被上诉人刘某1及原审第三人某某公司XX分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某市某安区人民法院民初47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孔某2的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65,912.61元由王某1继承。事实和理由:一、民初36397号案件(以下简称22-36397号案件)中,刘某1、孔某1认可王某1提供代书遗嘱的效力,同意按照王某1提供的遗嘱进行财产分配,最终作出的调解书也是按照王某1提供的遗嘱确定的财产分配方案,故遗嘱应属有效。遗嘱虽原件灭失,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与原件一致,孔某2订立2020年遗嘱时自行委托的律师朱某、律师助理高某、楚某均已在22-36397号案件中作为证人证明了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同步录音录像亦可予以印证,视频资料中可看出孔某2020年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楚,能准确辨别行为后果并真实表达意思,能独立签字、按手印,且并未被他人左右意志。二、并无证据证明王某1提供的遗嘱被撤回或变更。1.朱某律师持续保管遗嘱原件至孔某2去世,之后才将遗嘱原件交给王某1,不存在孔某2向朱某要求撤回遗嘱的情形;2.刘某1提供的2021年遗嘱无效,在刘某1提供的视频中孔某2身体和精神状态非常差,完全依靠氧气面罩呼吸,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存疑,面对提问几乎都需要律师的提示,所作回答和实际情况不符,宣读遗嘱过程中孔某2处于昏睡状态,律师也没有宣读制作的询问笔录或者交给孔某2审阅就让他人协助甚至控制其在遗嘱上按手印,另外代书遗嘱过程没有视频记录,没有按照立遗嘱的意愿逐句书写,书写场所在病房之外而非立遗嘱现场,见证人刘某2、纪X并未全程在场见证,XX律师没有在遗嘱上签署日期,且刘某1及其妻子多次出现在立遗嘱现场。综上可以看出刘某1提供的2021年遗嘱并非孔某2主导,而是刘某1携带律师前来,在孔某2行为能力严重受限的情况下实施,遗嘱并非孔某2真实意思表示。三、刘某1并未对孔某2扶养较多。孔某2晚年的时候每年随妻子回某某省居住在王某1家,妻子去世后孔某2病情好转时也时常住在王某1家,孔某2病重至去世的时间间隔很短,当时是在某治疗,王某1早期在某某省和某之间往返,因有固定工作无法长期在沪照顾孔某2。孔某2住在刘某1家中的时候每月都会向刘某1交纳房租和伙食费,孔某2银行卡内七十余万元现金也由刘某1操作转给了刘某1及其亲属,刘某1一审为争夺遗产营造结义大哥有情有义的形象,王某1不予认可。
孔某1辩称,王某1提供的遗嘱仅为复印件,三位职业律师都某对签署日期造成日期倒签,形式要件不满足,内容方面孔某2之后再立遗嘱,可视为对王某1提供遗嘱的撤回;孔某2不就近在某找律师而选择王某1所在地某某省的律师可能和王某1有关,律师声称保管2020年遗嘱原件的说辞不可信。另外22-36397号案件调解结案,其中涉及案情事实的部分包含当事人的妥协,不能作为之后诉讼对其的不利证据,而且王某1提供遗嘱内容不涉及对于医疗报销费用的继承,该部分费用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故不同意王某1的上诉请求,要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刘某1未作辩称。
某某公司XX分公司未作述称。
孔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孔某1继承被继承人孔某2名下在某某公司XX分公司处属于被继承人孔某2的医疗补助金65,912.61元、死亡补助金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孔某1与被继承人孔某2是兄弟关系。孔某2的父亲孔某3于1993年6月7日死亡,母亲徐某于2014年9月21日死亡。孔某2与黄某2系夫妻,双方未生育子女,未收养、领养子女。黄某2于2020年8月8日死亡。黄某2的父亲黄某1于1987年12月13日死亡,黄某2的母亲王某2于1984年1月7日死亡。
孔某2于2021年6月14日死亡。审理中,孔某1、刘某1、王某1确认,孔某2病重期间生活、就医等主要事宜由刘某1负责、照顾,孔某2丧葬由刘某1操办。
一审法院另查明,被继承人孔某2生前系某某公司XX分公司员工,现有孔某2名下补医报销及企业补充医保合计65,912.61元、医疗救助20,000元在该公司处尚未领取。
王某1提供被继承人孔某2于2020年12月18日所立代书遗嘱及录音录像一份。该份代书遗嘱仅有复印件,无原件。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孔某2,见证人;朱某,男,汉,身份证号:XXXXXXXXXX,高某,女,汉,身份证号:XXXXXXXXXX********,楚某,女,汉,身份证号:XXXXXXXXXX。内容:一、将我本人名下的养老金、公积金由王某1(系外甥女)、刘某1(系结义大哥)两人平分。二、本人和张XX的诉讼纠纷涉及财产,若我去世后,由王某1继承。三、在我去世后,将我卡内金额及财产均由王某1一人继承,与其他人无关”。落款处由被继承人孔某2、见证人及代书人高某、见证人楚某、见证人朱某的签名和日期。
2022年10月,王某1起诉孔某1、刘某1要求按照被继承人孔某22020年12月18日所立代书遗嘱继承被继承人孔某2名下银行卡、养老金、公积金账户金额计81万余元,案号为民初36397号。在该案中,经王某1申请,法院依法通知遗嘱见证人朱某、见证人及代书人高某、见证人楚某出庭作证。在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不要求见证人、代书人再次出庭。见证人朱某称,2020年12月孔某2联系我说他身体不好,需要订立遗嘱,我告诉他律师见证规则以及准备的材料、收费标准。孔某2说他身边没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只认识我,希望我能以私人身份帮忙订立遗嘱。我告诉他我作为朋友可以帮忙,但是只有我一个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然后他说能否邀请我的两位助理一起去,我说需要询问人家的意思,毕竟是帮忙的,我就询问了高某与楚某,他们对孔某2还是有一定了解的,出于同情他们也就同意了,我就回复了孔某2。孔某2表示愿意承担我们的车费和住宿费用。我在2020年12月16日去到某。在XX人民医院给孔某2立了遗嘱,病房是在34楼,我们进去的时候有个女的在病房旁边的椅子上坐着,我们也不认识,孔某2看到我后就让她先出去要和我们谈点事,然后我就把病床的帘子拉起来,孔某2告诉我刚那位女性是其外甥女王某1,他让我对遗嘱的内容保密,不要透露给王某1也不要告诉刘某1。然后我就把手机摄像打开进行订立遗嘱,订立遗嘱的时候他确认了我和两个助理的身份,订立遗嘱的内容是他说一条我们记录一条,并且反复和他确认的。他表示他的公积金由王某1和刘某1平均分配,我和他核实了刘某1的身份,他说是他的结拜大哥。第二条是他在某某省的不当得利案件的份额由王某1继承。第三条是他银行卡内的金额和其他财产全部由王某1继承,与其他人无关。遗嘱内容写完后我让他看,他因为身体原因,并且高度近视,我就当着他的面和他进行了确认,他确认后我们就签字,签字过程中因为他的手不是很灵活,他用他自己的左手按着右手签了名字,并按了手印。遗嘱落款时间是2020年12月18日,回去看录像才发现设备显示时间是19日,我询问高某原因,她说她的手表慢了一天。代书人高某称,朱某律师临时找到了我,说他之前有个当事人现在要订立遗嘱,要去某,我说可以。我们当时到达某第二天早上10点左右去了孔某2所在的第十人民医院,到达医院后我们见到了孔某2,我们就给他做代书遗嘱。遗嘱具体内容我记不清了,内容以录音录像为准。整个代书过程是由孔某2边陈述,我边记录的,做完遗嘱后向孔某2宣读过遗嘱,之后我们签名确认,孔某2是签名、捺印,之后我们就回宾馆,第二天回某某省。遗嘱落款时间是2020年12月18日,但是实际时间是2020年12月19日,当时是我写的遗嘱,看的也是我的手表,我的表因大月和小月差异,所以迟了一天,事后回看录像才发现是2020年12月19日。见证人楚某称,2022年12月19日,我和朱某、高某三人到某某医院为孔某2做了代书遗嘱,遗嘱内容比较简单,他的养老金、公积金由王某1和刘某1平分,他在某某省有不当得利的案件,债权判下来后由王某1继承,他银行卡内的余额都由王某1继承。遗嘱都是他边陈述代书人高某边记录的,然后向他宣读确认后我们就签字确认了,孔某2就签字捺印。当时订立遗嘱时高某是戴某的,所以签字的时按照高某手表显示时间签了2020年12月18日,待遗嘱做完后回去看视频才发现是2020年12月19日,我们问高某是什么原因,她说可能是她的表是机械表分大月、小月,所以迟了一天。
经质证,孔某1对遗嘱见证人、代书人的陈述无异议,但认为,被继承人孔某2虽于2020年12月18日立下代书遗嘱,但该份遗嘱无原件核对,且孔某2之后又于2021年5月11日订立代书遗嘱将其名下全部财产遗赠刘某1,已经变更了遗嘱内容。王某1处无遗嘱原件亦不排除孔某2将遗嘱从王某1处收回可能,且遗嘱落款时间与真正立嘱时间不一致,从遗嘱内容上也没有体现出涉案遗产由王某1继承的意思,故认为代书遗嘱无效,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刘某1认为,遗嘱见证人、代书人的陈述不真实,是他们协商口径后所做的陈述。再者,孔某2于2020年12月18日之后又于2021年5月11日订立代书遗嘱将其名下全部财产遗赠刘某1,事实上被继承人孔某2已经变更了遗嘱内容。鉴于被继承人孔某2的主要遗产已经在22-36397号案件中已经调解解决,刘某1不再主张2021年5月11日代书遗嘱。但王某1处无遗嘱原件,故不认可代书遗嘱的效力。且遗嘱中未提到涉案报销钱款及死亡补助金的处理,故应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遗产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某公司XX分公司认为,遗嘱是否有效由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孔某2无子女,且父母、配偶均已死亡,故孔某1作为其兄弟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1所提供的2020年12月18日代书遗嘱的效力。法院认为,王某1所提供的代书遗嘱复印件在形式上虽符合法律规定,但该份遗嘱原件灭失,无原件予以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且2021年5月11日被继承人孔某2有再次订立遗嘱的行为,不排除遗嘱原件被撤回或其他可能,综上,法院难以认定该份代书遗嘱复印件的效力。刘某1不主张2021年5月11日代书遗嘱,同意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故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审理中,孔某1、刘某1、王某1均确认孔某2病重期间其生活、就医等主要由刘某1照顾,孔某2丧葬由刘某1操办中。刘某1主张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遗产,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孔某1、刘某1协商一致由刘某1继承15,000元,于法不悖,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判决:一、在某某公司XX分公司处属于被继承人孔某2名下的补医报销及企业补充医保65,912.61元由孔某1继承50,912.61元,由刘某1继承15,000元。二、在某某公司XX分公司处属于被继承人孔某2名下的医疗救助金20,000元归孔某1所有。

【二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即针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处理,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系争某某公司XX分公司处属于被继承人孔某2名下的补医报销及企业补充医保,在孔某2去世后即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系孔某2有无留下有效的遗嘱。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王某1举证之遗嘱系复印件,并无原件,虽在他案中,代书人及见证人均出庭作证,并提交孔某2订立遗嘱时的录像,但孔某1、刘某1均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遗嘱无原件相当于遗嘱无被继承人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一审判决难以认定系争代书遗嘱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王某1以该复印件书证主张本案应当按遗嘱继承,提起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理由已作了充分阐述,故本院在此不再详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王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