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遗嘱见证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联系我们

 

房产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债务清偿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继承时效 遗产规划 遗产信托 遗产税 涉外继承 调解 非继承人权益 人身保险 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分家析产 遗嘱保管 遗嘱执行 立遗嘱 调查取证 公证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遗产继承法律讲座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倩

上诉人王某兵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某兵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2、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官枉法裁判,擅自变更本案案由,严重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应予纠正。一审法官在判决中将本案案由变更为继承纠纷,不尊重事实。继承纠纷已由某某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并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未经再审违法变更生效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纠正并予以改判。二、一审法官剥夺上诉人的辩论权。

本案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推选自己为王某莉遗产管理人是否合法,即上诉人作为原告诉讼主体是否适合;2、王某倩是否有侵权事实;3、上诉人的损失是多少?王某倩是否应当赔偿?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就焦点性问题避而不谈,反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的王某倩继承问题进行庭审,将本案争议焦点及辩论意见在判决中不做任何陈述,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权。

被上诉人王某倩辩称,上诉人在一审要求王某倩搬离涉案房屋无事实依和法律依据,王某倩当前并未实际在涉案房屋居住。涉案房屋没有通过法院确定继承份额,王某兵向一审法院提供的遗产推选决议是其单方作出,无具体落款时间,推选程序不合法。王某兵要求赔偿损失发生在一审起诉前,无事实根据。一审判决适当、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离某某区某某东路163号楼1单元6号房屋;2.判令被告赔偿由于其强行占用房屋,给原告造成损失10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王某兵与王某莉、王某生系兄弟姐妹关系,其父王某元于2013年5月28日病逝,其母徐某荣于1994年病逝,王某生于2005年6月12日因生产事故死亡,王某莉于2021年1月15日病逝。被告王某倩自幼随王某莉共同生活,对外以母女相称,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王某莉于1992年与张某林离婚后未再婚,二人育有一子张某,已于2007年12月5日因溺水事故死亡。2021年7月4日,原告王某兵擅自换锁占有了王某莉所有的某某区某某东路163号楼一单元5号房屋。

另查,原告之兄王某生生前育有子女,但具体身份、下落不详。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加以证明。被告王某倩自幼跟随王某莉生活,但其未能在民政部门履行法定收养登记程序,虽其与王某莉之间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收养关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1条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王某倩与王某莉共同生活近二十年,王某莉所留下的遗产中王某倩应当占用一定份额。另外,本案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应当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但原告王某兵并非第二顺序的唯一继承人,原告王某兵请求被告王某倩搬离某某区某某东路163号楼一单元5号房屋,赔偿损失1025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法无据,原告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兵承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另案已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上诉人王某兵仅是案外人王某莉遗产法定继承人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本案,被继承人王某莉遗产管理人应由其继承人共同推选,

故上诉人单独推选自己为遗产管理人不符合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故在遗产管理人未依法推选或指定时,由遗产使用人进行保管更为妥当。王某倩与被继承人王某莉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在该房屋未被依法继承前,对房屋享有保管和使用的权利。综上所述,王某兵起诉及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
比如房屋遗产继承过户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