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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在管理被继承人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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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李某一
被告:blyqsbrgztxccmwyh
法定代表人:李某二,系村长。
原告李某一诉被blyqsbrgztxccmwyh遗产管理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代为管理案外人隋某某(已故)财产范围内承担原告350000元还款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依法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隋某某(已故)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和2022年11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和150000元,合计350000元。上述款项原告以及原告的妻子庞某某分别以微信转账和现金方式给付案外人隋某某。且两次的借款案外人隋某某实物做了抵押,原告于2022年12月7日向案外人隋某某讨要借款,案外人隋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偿还借款,原告便于2022年12月9日到法院诉讼案外人隋某某,在法庭诉前调解过程中,案外人隋某某于2023年1月6日死亡,后原告依法将被告隋某三、周某某(系案外人隋某某父母)王某某(系案外人隋某某妻子),隋某一、隋某二(案外人隋某某儿女)岁至贵院,在庭审过程中,作为隋某某的财产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现原告依据民法典1145条之规定,在隋某某的财产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的前提下,将具有隋某某法定财产代管人的被告诉讼至贵院,望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补充称,案外人隋某某的财产有:1、在zgpabxgs投保160000元。2、在隋某某名下还有车牌号为蒙D××**轻型多用途货车。3、隋某某于2011年9月4日在案外人红兰处购买的位于某西院、某后院(即150000元借据中所述的蒙中墙西大房子三间)的院落内的三间大房子、棚圈。
被告blyqsbrgztxccmwyh未作答辩。

【一审认定与判决】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3日,隋某某(2023年1月6日死亡)从原告李某一处借款20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2022年11月26日,隋某某又从原告李某一处借款150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2021年7月15日隋某某通过建设银行转给原告李某一妻子庞某某50000元。2021年7月18日隋某某四次转账给原告李某一妻子庞某某合计47500元。2021年8月1日到2022年9月22日期间隋某某向原告转账500元、向原告妻子庞某某共计转账48810元,原告向隋某某转账10500元,原告妻子庞某某向隋某某转账11000元。上述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18日、2021年8月1日截止2022年9月22日双方交易互抵案外人隋某某共计向原告及原告妻子庞某某转账125310元。

另查明,隋某某妻子王某某、女儿隋某一、儿子隋某二、父亲隋某三、母亲周某某均放弃了继承隋某某遗产。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本院调取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案件的开庭笔录及证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因案外人隋某某的妻子王某某、女儿隋某一、儿子隋某二、父亲隋某三、母亲周某某均放弃了继承案外人隋某某遗产,由被告blyqsbrgztxccmwyh做为案外人隋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担任案外人隋某某的遗产管理人,并在管理隋某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隋某某的债务进行清偿。原告李某一要求被告blyqsbrgztxccmwyh在代为管理案外人隋某某(已故)财产范围内承担原告350000元还款责任的请求,因2021年7月15日、2021年7月18日、2021年8月1日截止2022年9月22日双方交易互抵后案外人隋某某共计向原告及原告妻子庞某某转账了125310元,且涉案欠款一部分是通过原告妻子庞某某转账向案外人隋某某借出,案外人隋某某上述转账的125310元,应视为偿还涉案欠款,故被告blyqsbrgztxccmwyh在管理案外人隋某某(已故)遗产价值范围内负责偿还案外人隋某某欠原告李某一欠款224690元,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lyqsbrgztxccmwyh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管理的案外人隋某某遗产价值范围内负责偿还案外人隋某某欠原告李某一欠款224690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一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被告blyqsbrgztxccmwyh在管理的案外人隋某某遗产价值范围内负担2335元,由原告李某一负担94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blyqsbrgztxccmwyh在管理的案外人隋某某遗产价值范围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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