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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与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冲突,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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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原告:程某某
被告:单某某

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单某某转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程某某依法转继承被继承人程某德在某某区某某街道某小区某室(房产价值约50万)的房产份额及13万元的拆迁补偿款的份额;2.诉讼费由单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程某某与被继承人程某一系兄弟关系,单某某与被继承人程某一系夫妻关系,程某某与单某某系叔嫂关系。2008年单某某60岁左右与被继承人程某一结婚,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子女。2016年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村拆迁,对单某某及被继承人程某一进行了拆迁安置每人分得了47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对被继承人程某一结婚前所盖房屋补助约计13万元。按照拆迁政策,单某某与被继承人程某一共分得一套94平方米的房屋,被继承人程某一先于其父亲去世,程某某作为转继承人,对安置房屋转继承的部分依法享有居住使用权。程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单某某辩称,程某某无权转继承程某一的遗产,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程某一、程某某兄弟二人于1990年与父亲程某二分家,二人各得一处宅基地,程某一所分宅基地,该房产系程某一的个人财产。2007年8月27日,单某某与程某一依法登记结婚,2014年12月31日,程某一去世,因其生前没有遗嘱,故其合法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程某二及单某某依法继承。2015年5月13日,程某二与单某某在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冯某冲、魏某娟的见证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历城集建(93)字第xxxxxxx号的地上房产院落中属于程某二所有的份额,程某二愿意在自己百年以后全部遗赠给单某某,若上述房产无论是在其生前或是去世后,因拆迁所获得的任何的补偿也愿意全部遗赠给单某某”。2017年7月,程某二去世。因程某二生前立有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程某二生前继承程某一的遗产,在其去世后不能转给程某某继承。因此,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认定与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程某二与康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二子,长子程某一,次子程某某。单某某系程某一之妻,二人于2007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康某某于2004年12月25日去世,程某一于2014年12月31日去世,程某二于2017年7月15日去世。1990年程某一、程某某兄弟二人与父亲程某二分家,家庭所有的两处宅基地兄弟二人每人分得一处。程某一所分得的宅基地位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村98号,面积458.78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为历城集建(93)字第xxxxxxx号。程某一与单某某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内居住生活。2015年5月13日,程某二(遗赠人、被扶养人)与单某某(受赠人、扶养人)在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某冲、魏某娟的见证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历城集建(93)字第xxxxxxx号的地上房产院落中属于程某二所有的份额,程某二愿意在自己百年以后全部遗赠给单某某,若上述房产无论是在其生前或是去世后,因拆迁所获得的任何的补偿也愿意全部遗赠给单某某”。该《遗赠扶养协议》有程某二与单某某的签名捺印,见证书中有律师魏某娟与冯某冲的签名并加盖其律所公章。2016年5月20日,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村村民委员会(甲方)与单某某(乙方)签订《某村整合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为实施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村整合项目,需拆除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村单某某所有的宅基地房屋及地面附着物。甲方提供位于某村城中村改造安置区的房屋作为乙方住宅安置房。按照每人47平方米的标准安置,经审核确定,乙方家庭共有人口2人,其中符合安置政策的有3人,增选13平方米按建设成本购买的有1人。乙方选择的安置房为60平方米一套,94平方米一套,共计154平方米。在拆迁户拆迁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甲方一次性发放拆迁补偿款共计138372元。后程某某以程某一先于程某二去世为由,要求转继承拆迁安置房屋相应份额及拆迁补偿款的相应份额,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对于程某某主张要求转继承的遗产份额系按照法定继承的遗产继承方式,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在程某一去世后,程某二与单某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程某二将历城集建(93)字第xxxxxxx号的地上房产院落中属于程某二所有的份额全部遗赠给单某某,并承诺在其生前或去世后因拆迁所获得所有补偿也全部遗赠给单某某。由此可见,程某二生前所应继承的程某一的遗产份额已全部按《遗赠扶养协议》的约定归单某某所有,程某某无权通过转继承获得,因此对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程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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