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遗嘱见证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联系我们

 

房产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债务清偿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继承时效 遗产规划 遗产信托 遗产税 涉外继承 调解 非继承人权益 人身保险 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分家析产 遗嘱保管 遗嘱执行 立遗嘱 调查取证 公证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遗产继承法律讲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麻某华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麻某1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麻某2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颜某

再审申请人麻某华、麻某1、麻某2因与被申请人颜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二审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麻某华、麻某1、麻某2申请再审称:请求贵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中止已经生效的2020年1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01民终5772号(以下简称:该判决书)的执行,依法对本案重新审理并改判。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本案应当启动再审。一、该判决书引用尚未施行的法律来判决已经发生的案件。该判决书是引用2007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认定该房是麻某秋与颜某夫妻的共有产权房。然而,301号“房改房”是在1993年12月份按照当时“国家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物权法》则于2007年10月1日才颁布施行,《物权法》的颁布施行比我们家庭购买301号“房改房”时足足晚了14年,按照我国法律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物权法》对301号“房改房”的历史事实不具有法律溯及力,对当年“国家房改政策”不具有法律溯及力,因此,该判决书引用《物权法》系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二、该判决书认定301号“房改房”是被继承人麻某秋与被申请人颜某仙夫妻共有产权房缺乏证据证明。301号房是“房改房”(又称:已售公有住房),“房改房”是“国家房改政策”的产物,认定该“房改房”的产权归属,理应以“国家房改政策”作为依据才符合客观历史事实,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1994年7月18日由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房改政策(以下简称:该“房改政策”),第四项“稳步出售公有住房”第十五条规定:“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详见附件原审证据目录《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由此可见,“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职工家庭,而非职工个人”,这是国家房改政策的强制性规定,由此决定了购买公有住房后的权属应归共同居住(户口在本户)的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当年购买该房时麻某秋、麻某华、麻某1、麻某2的爸爸麻某荣4人是301号“房改房”的同住家庭成员,因此,301号“房改房”理应是麻某秋和麻某华、麻某1、麻某荣4人的家庭共同共有产权房,并非麻某秋个人独有产权房。另外,在1993年12月购买301号“房改房”时颜某还是某某县农业户口(1995年11月15日才农转非落户到本户,详见附件原审证据目录颜某常住人口登记卡),按照我们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农业户口无权享受公有住房分配政策和优惠购买公有住房政策,因此,该房是没有颜某的房屋产权份额的。综上,301号“房改房”理应是麻某秋和麻某华、麻某1、麻某2的爸爸麻某荣4人的家庭共有产权房,并依此进行析产才是正确的。
颜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再审认定与判决】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麻某秋与颜某与××××年××月登记结婚,1993麻某秋向所在单位申请购买案涉房屋。案涉房屋属于麻某秋与颜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继承析产适用法律正确。对于申请人的申请,第一,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为对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适用规定,而非房屋所有权规定;第二,案涉房屋的诉争发生于《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该法律适用正确。因此,麻某华、麻某1、麻某2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麻某华、麻某1、麻某2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麻某华、麻某1、麻某2的再审申请。

■ 温馨提示

如果您需要更多帮助或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比如房屋遗产继承过户问题,欢迎向我们的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团队进行咨询,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免费咨询热线:139-1063-8187(08:0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