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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时被继承人已无法定继承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成为遗产管理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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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以下名字均为化名)
当事人
  申请人:杨某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市某某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邵某伟,主任。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某荣申请指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为遗产管理人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杨某荣向本院提出申请:指定被申请人为何某荣的遗产管理人。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何某荣的胞弟,幼年就离开父母,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何某荣于2023年4月19日亡故,无法定继承人。何某荣生前立有遗嘱一份,约定百年后名下财产归申请人杨某荣。被申请人系何某荣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请指定被申请人为何某荣的遗产管理人,望依法支持请求。
被申请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被申请人确为何某荣生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同意被指定为何某荣的遗产管理人。

【一审认定与判决】

经审理查明,何某荣出生于1969年11月14日,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于2023年4月19日亡故。生前,何某荣的父母何某、顾某均已亡故,二老共生养长子何某荣、次子何某良二人,次子何某良的户籍于1982年10月4日迁至原南汇县XX园XX村XX组,并改名杨某荣,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此外,何某、顾某的父母均已在1964年前亡故。2021年6月10日,何国荣立下遗嘱一份,明确百年后名下所有遗产由弟弟杨某荣继承。

上述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意见,申请人提交的遗嘱、遗体火化证明、居民死亡推断书、户籍事项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摘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在案证据反映出何某荣去世时其已无法定继承人,申请人因遗嘱而成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指定遗产管理人之申请。现申请人申请指定被申请人为何某荣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指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中心村村民委员会为何国荣(身份证号码为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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