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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述
 
非继承人指的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为不是法定继承人,所以叫“分得”遗产,而不是“继承”遗产。那么,不是法定继承人想分得遗产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在现在的《民法典》和原来的《继承法》都有相应的规定,但规定的内容有一定的不同。在法定继承中,除了那些享有合法继承权的人参与继承外,继承法还赋予一些符合一定条件但没有继承权的人取得一定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继承权,法律之所以赋予该权利是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特别扶养关系,这是保障人权和弘扬美德的必然要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继承人有权分得遗产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另一种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但不管哪一种,都是必须是与被继承人形成扶养关系的人,这里的扶养,应当理解为包含同辈之间的扶养、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三种类型。
 
■ 适用条件
 
司法实践中,在认定和处理非继承人分得遗产的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重点问题。

第一,这种非继承人可分得适当遗产仅限于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则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第二,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不应当理解为只是经济上的帮助,还应当包括照料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起居等劳务上的付出,以及对被继承人精神上的陪伴和抚慰,而且这种抚养应当具有一定的长期性,短暂或偶尔的帮助不能享有分得遗产的权利。

第三,按照法律规定,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如果养子女不仅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了可以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第四,同居关系的双方,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如果有确凿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也就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第五,分得适当遗产的具体份额是多少,法律虽然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有原则性的规定,非继承人分得遗产的份额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具体应当是多少份额,应当根据扶养人付出的大小、扶养的期限、遗产的多少等综合衡量确定。

第六,扶养人的这种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也可能会丧失,如果扶养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承人的、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等等,扶养人将丧失该分得遗产的权利。

第七,扶养人的这种分得适当遗产的权利适不适用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问题,这有不同的观点,但大部分人倾向于不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者少于继承人。

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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