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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的通知义务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通知义务,这是《民法典》继承编第1150条的规定,也是原来《继承法》第23条的规定。被继承人一旦死亡,继承即开始,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有通知的义务,这种通知是一种“事实通知”,在性质上是一种准法律行为。被继承人死亡事实与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直接关联,同时也与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存有遗产的人等相关人员职责的履行息息相关,因此,法律将关于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通知单列条文进行规定,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被继承人死亡,无论是自然死亡还是宣告死亡,都必须是确定的、真实的消息。所谓“知道被继承人死亡”,必须是明确知悉被继承人死亡,必须是亲眼所见或者得到的确切消息,确定被继承人确实已经死亡,比如接到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收到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其次,根据法条的规定,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是首要的通知义务人,这里的继承人就是指法定继承人,不仅包括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时包括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而且还包括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

第三,通知的内容是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当然,有关被继承人死亡的具体时间、死亡的具体地点、死亡的具体原因、弥留之际的心愿等信息也可以一并进行通知,但这些信息与继承开始的法律效果无关,只有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实才能引发继承开始的法律效果。

第四,《民法典》只规定“及时通知”,对于通知的方式、形式等都没有进行规定,也就是说未作要求。“及时通知”,在理解上应当是指“第一时间通知”,也可以理解为“立即通知”,也就是在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后,第一时间、以最快的方式进行通知。如果是在已经开完追悼会或者被继承人的尸体已经被解剖、被火化、被埋葬之后,才进行的通知,原则上应当认定为未及时通知。尽管如此,在实践中,在认定是否及时通知时,应当结合个案的具体的情况,以社会一般认知来判断是否及时通知,同时应当考虑影响通知的主客观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至于通知的方式,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以及采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其他形式。

第五,关于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通知义务,是有前提条件的,也就是,只有在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该相关单位或者组织才负有通知的义务,其属于替代通知义务人。所谓的“不能通知”,必须是因为客观上的障碍而无法通知,即没有通知的能力、方式或者渠道。比如,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与外界完全隔绝,或者不知道其他继承人的任何联系方式而又无法当面通知的情形;又比如,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是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形,但如果他们作出了通知,尽管他们属于“不能通知”的义务人,也能发生通知的法律效力。另外,对于该相关单位或者组织而言,其通知义务的承担,也应当以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事实并能够通知为前提。

第六,关于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尽管法条规定的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通知的义务,但在理解上,应当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经常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有通知的义务,甚至我们认为,被继承人生前的临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也应当负有通知的义务。

第七,关于被继承人死亡事实通知的对象,法条规定的是不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两类。尽管这里的“其他继承人”也应当理解为包括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和转继承人,但实际上,根据我国民间传统的“报丧”习俗,通知范围通常包括被继承人的近亲属,而根据《民法典》第1045条的规定,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也属于被继承人的近亲属。关于遗嘱执行人,根据法律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他是遗产管理人,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就应当就任并开始进行遗产管理工作,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这对于后续的遗产处理关系重大,所以,也应当及时将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通知遗嘱执行人。

第八,关于违反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尽管目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不能理解为等于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通知义务,造成相关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通知义务的行为主要包括能通知而故意不通知和虽然通知但通知不实两种情形,无论是不为通知还是不实通知都可能造成其他继承人的损害,都可能引发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九,被继承人死亡的通知,不仅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无论是通知人还是被通知人,其范围都应当适当进行扩大解释,以期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比如,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继承人、相关单位或者组织、遗嘱执行人外,如果知道存在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被继承人所负债务的债权人、分给适当遗产请求权人等与遗产继承处理有关系的人,这些人,能通知的也应当进行通知。反过来说,如果这些人、甚至是没有关系的其他人,比如邻居、朋友,如果他们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条件能通知的,也可以进行通知。当然,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通知还是被通知,对他们而言,都不是法律的义务。

作者:林福明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