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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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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男女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处于其应在的继承顺序之中。如第十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该顺序排列不因性别之异而区别对待;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所有的继承人不分男女,一律平等地享有继承权。如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这里的“一般”是指有特殊困难、无生活来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和有能力不尽扶养、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分或少分的以外的继承人,应当均等继承。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男女平等。儿子先于父亲死亡,孙子女可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女儿先于父亲去世,外孙子女可以代替母亲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的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所有继承人无论男女均有平等地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在分割遗产时,各继承人除严格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优先照顾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外,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我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继承人在分割遗产前要注意死者是否留有遗嘱,如果留有遗嘱,首先应按遗嘱继承方式分割被继承人的财产。虽有遗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遗嘱处分的遗产。

  二、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在分割遗产时,如死者遗有未出生的胎儿,应给胎儿保留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其应继承的数额一般以共同参加继承的各法定继承人的平均数额为参考数额。如果胎儿生下是活体,这份遗产由胎儿这一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是死胎,这份遗产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三、保留物之使用价值的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通过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遗产分割的方式,是指继承人取得遗产应继份额的方法。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对可分物,如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对不可分物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2、变价分割。对不宜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将其变卖,再由各继承人按照自己应得的份额分割变卖之后的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