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遗嘱见证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联系我们

 

房产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债务清偿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继承时效 遗产规划 遗产信托 遗产税 涉外继承 调解 非继承人权益 人身保险 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分家析产 遗嘱保管 遗嘱执行 立遗嘱 调查取证 公证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遗产继承法律讲座

 

遗产管理人和遗产保管人的区别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遗产管理人和遗产保管人的区别是什么?遗产管理人和遗产保管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民法典》继承编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涉及遗产继承的案件,不仅需要遗产保管,也需要遗产管理,不仅有遗产保管人,还需要有遗产管理人。

首先,人数不同, 遗产保管人可能会有多个,因为各个继承人都可能存有遗产,这是很常见的。但一宗遗产继承案通常只设立一个遗产管理人。

其次,对象不同,遗产保管人只负责保管存在自己处的遗产,在其他继承人或第三人处的遗产,其无权保管也无责任保管。而遗产管理人要对所有的遗产进行管理,且遗产可能存在于不同的继承人和不同的地方。

第三,责任不同,遗产保管人的保管一般侧重于静态的、消极的管理方面,目的在于不使遗产损毁、灭失即可。而遗产管理人的管理则是综合的、动态的、积极的,不仅要使遗产不被损毁、灭失,还应采取积极措施使遗产有适当的改善和增益,需要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等。

最后,报酬不同,遗产保管人通常都是继承人居多,其保管遗产一般都是无偿的,没有报酬的。而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获取报酬。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