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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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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顺序是什么?这里的清偿顺序,指的是遗产继承分割时,包括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以及可能分得遗产的其他人等可能继承得到遗产的全部人员,应当按照什么顺序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

首先,不能突破必留份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之前,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无论税款和债务有多少,不能突破法定的必留份制度,这是基本人权。

其次,由法定继承人先清偿。法定继承人为多人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为法律规定,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当然是以法定继承人继承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第三,超过法定继承人继承得到的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税款和债务,或者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第四,关于遗赠抚养协议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关系,有一定的特殊性,法律没有给予明文的规定。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的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赠。另外,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条款,并没有规定在《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中,而是规定在《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遗产的处理”中的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再有,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本身的性质,扶养人承担了被继承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是一种双方的协议行为,通常情况下,扶养人需要长期扶养照顾被继承人,精力付出和经济付出是无法衡量的,与遗赠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同。所以,我认为,在存在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在遗赠遗产的范围内,扶养人不应当参与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税款和债务,或者可以理解为这是被继承人欠扶养人的较为特殊的债务,应当优先得到清偿。


最后,在多种债务类型并存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用遗产进行抵押等担保的债权、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