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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时间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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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时间适用效力。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这里主要分析这种特殊情形,即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无法定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能不能代位继承其遗产?

因为被继承人是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只是在《民法典》施行后才办理遗产继承事宜,这种情况下,正常应当适用原来《继承法》的规定,兄弟姐妹的子女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因为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权是《民法典》的新规定。针对这种情况,如果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应当允许,主要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首先,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如果适用原来的《继承法》的规定,正常应当将其遗产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但是从我国最大限度保护私人财产、从严控制私人财产国有化的精神来看,只有长期无人继承而且确实无法找到相关遗产继承权利人的情况下,才会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

其次,尽管这种情况原来的《继承法》有规定,但是如果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那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本案的这种情况,可以根据这个法律依据,只要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其遗产的,应当允许其继承。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