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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得适当遗产权和遗赠哪个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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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得适当遗产权和遗赠哪个优先?这里在讨论分析哪个优先的前提是在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仍有剩余,但剩余的遗产又不足以完全满足分得适当遗产权人和受遗赠人总数额的情况下。那么,这种情况该剩余的遗产在分得适当遗产权人和受遗赠人之间如何分配?这个问题实践中有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受遗赠人属于无偿取得遗产,但分得适当遗产权人受被继承人的扶养或对被继承人进行的扶养具有持续性,通常情况下也具有一定的长期性,甚至是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与被继承人的情感和关系密切,这一点是受遗赠人没有办法比的。所以,剩余遗产应当优先分得适当遗产权人给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分得适当遗产权不仅包括对扶养人的回馈,还包括对被扶养人的照顾,都是法律推定被继承人的意愿并用剩余遗产偿付的债务,这与遗赠的目的是类似的,因此,分得适当遗产权和受遗赠权应当处于相同的效力位阶。

第三种观点认为,分得适当遗产权是规定在《民法典》“法定继承”的章节,按照立法条文体系安排解释,不能适用“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章节,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情况下适用,这也是和遗嘱继承和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相吻合,同时也是尊重遗嘱自由原则的体现。所以,剩余遗产应当优先受遗赠人给付。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