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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自书遗嘱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无论是原来的《继承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法律对于自书遗嘱的规定一直都没有变化,始终都是要求自书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虽然法律的规定简明扼要,但实际生活中却会遇到很多特殊的问题,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大家注意。

第一,关于亲笔书写的问题。应当理解为遗嘱的正文、落款、日期等全部内容都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管是用签字笔、钢笔、还是毛笔书写都是可以的,但不能是用打印或印刷的形式。是写在纸张上,还是写在布帛上,甚至是写在竹片上,也都是可以的,只要是能作为书写之物就无不可。是用什么文字和字体法律上也不做要求,无论是汉子、英文、少数民族文字都可以,字体无论是楷书、行书、草书、篆书也都是符合要求的。

第二,遗嘱的抬头不要求必须要有“遗嘱”的字样,以遗书的形式出现也可以,只要其内容上能够明确清晰体现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形式上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就可以。但是,如果内容上只是遗嘱人对于处理遗产的一种初步打算或计划,不是正式肯定的表示,即使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也不能算作是自书遗嘱,比如说遗嘱人只是在自己平时书写的日记上或给亲朋好友书写的信件上提到了自己处理遗产的想法或打算,这种情况都是不能成立自书遗嘱的。

第三,关于签名的问题。应当理解为签署遗嘱人自己的正式姓名,如果签的是笔名、艺名,或者是只签了名没有姓的,这种情况必须是能够体现足以表示确实是遗嘱人本人才可以。至于盖章或捺手印的问题,法律上并未规定是必须,只要签名了,盖不盖章都可以,捺不捺手印都可以,但不可以能签名不签名而用盖章或捺手印代替。以盖章或捺手印代替签名的,必须有严格的要求,必须是遗嘱人确实因为客观原因无法签名才可以,因为事后很难对盖章或手印辨别真假,很难确定一定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有就是签名的位置通常应当理解为在落款处,但是如果遗嘱人在落款处没有签名,而是在遗嘱的前面写了自己的姓名,落款处可能只是写了“你亲爱的妈妈”“爱你的爸爸”等字样,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应当是可以的,应当视为符合形式要件。

第四,关于遗嘱的日期,应当注明年、月、日。因为遗嘱的日期对于判断立遗嘱时遗嘱人的遗嘱能力和界定是不是最后一份遗嘱有着重大的意义。除了注明年、月、日的方式外,现实生活中遗嘱人用来表示遗嘱日期的方式可能有很多种,比如“某年中秋节”“某人六十岁寿诞”“某人四十周年结婚纪念日”等,这种方式只要确定出具体日期的都是可以的。但是对于日期不全的遗嘱效力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存在其他遗嘱且不能确定设立先后的或者不能判断遗嘱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认定日期不全的遗嘱无效。另外一种观点认为,签署日期不全的自书遗嘱应当一律无效,因为法律对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奉行的是严格的形式强制主义。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