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留份应当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必留份指的是我国《民法典》第1141条的规定,即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虽然说任何人都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遗嘱自由也不例外,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的必留份制度,其立法初衷并不在于限制遗嘱自由,而主要是为了减轻社会负担,防止遗嘱人将本应由家庭承担的义务转移给社会,让家庭承担起养老育幼的职能。实践中对必留份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民法典》关于必留份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遗嘱违反必留份规定的法律后果,属于不完全法条。有的观点认为遗嘱应当全部无效,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有的观点认为,遗嘱自由和必留份限制之间应当有所平衡,如果认定遗嘱全部无效,将明显违反遗嘱人立遗嘱的初衷,毕竟现实生活中出现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是少数,同时根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十批指导案例中的意见,这种情况遗嘱应当是部分无效。
第二,如果遗嘱人只是在遗嘱中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进行了某种生活上的安排,而没有为其留有遗产的,仍然属于违反了必留份的规定,无论这种安排的保障力度如何,毕竟法律的规定是要求为其保留“遗产”,遗嘱人的这种安排不符合法定要求。
第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没有生活来源”必须是该继承人本身不具有独立维持其最低物质生活水平的能力,没有任何生活来源,没有其他扶养人的存在或者扶养人不具备扶养能力。比如说未成年继承人,其不具有劳动能力但如果有生父或生母等抚养人,只要其抚养人具备抚养能力,就不属于必留份的情形。另外,如果该继承人名下有足够的财产足以维持其生活的,即使其缺乏劳动能力,同样也不属于必留份的情形。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