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析产后继承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我国原来的《继承法》第26条和现在的《民法典》第1153条就是关于先析产后继承原则的规定,主要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的问题。另外,尽管朋友之间、同事之间等非家庭成员之间共有财产的情形是少数,但在遗产继承上同样应当遵守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
首先,关于如何界定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当结合《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第1063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进行认定。
其次,如果被继承人夫妻之间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约定的,应当按照该约定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被继承人个人财产,这种约定应当是书面的形式。被继承人去世后,被继承人的配偶应当如实陈述是否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存在夫妻财产约定的,无论是否对自己有利,都应当如实提供书面证据,不得隐瞒。
第三,《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的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这里的“一半”应当如何理解?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一半”应当为原则性规定,允许存在特殊情况时,配偶可以适当多分或应当少分,夫妻一方因死亡导致婚姻关系终止,与夫妻离婚导致婚姻关系解除,这两种结果都必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不同而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标准上不同,在很多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平均分割的,比如说《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不能因为夫妻一方死亡,导致该多分的没有多分、该少分的没有少分。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1153条是针对遗产继承分割的特别规定,而《民法典》第1087条针对的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两者属于并列的关系,从前后文体系解释角度,不存在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087条的空间,而且被继承人已经去世,难以查明其生前是否存在过错。所以,在遗产继承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直接按照“一半”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存在例外情况。
第四,对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认定,要注意必须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应当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个人财产、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赠与进行严格区分,比如说未成年子女通过继承或受赠获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成年子女通过其上班工作劳动获得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等。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