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遗嘱见证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联系我们

 

房产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债务清偿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继承时效 遗产规划 遗产信托 遗产税 涉外继承 调解 非继承人权益 人身保险 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分家析产 遗嘱保管 遗嘱执行 立遗嘱 调查取证 公证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遗产继承法律讲座

 

再婚配偶所继承遗产的处分不受干涉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再婚配偶所继承遗产的处分不受干涉。这是我国《民法典》第1157条的规定,是对再婚配偶继承权的保护,配偶是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其不仅可以基于法律规定享有法定继承权,还可以基于遗嘱享有遗嘱继承权。

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按照中国传统的习惯,有不少遗产继承案件,夫妻一方死亡,如果配偶健在,通常情况下遗产先不进行继承分割,而是等到夫妻双方都死亡后,继承人才开始办理遗产继承分割。这种情况下,健在的配偶存在携带遗产再婚的可能,这对于其他继承人来讲无疑存在各种担心和风险,从而干涉健在配偶的再婚,限制再婚配偶对遗产的处分。《民法典》第1157条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不仅包括其他继承人,也包括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如果健在的配偶只是处分了自己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比如说将该遗产份额进行转让,该转让是否有效?这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处分并未侵犯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属于有权处分,同时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配偶在被继承人去世时就已经享有该遗产份额的所有权,当然有权处分,该处分有效。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在遗产实际分割前,配偶和其他继承人之间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共同共有关系,配偶处分其遗产份额给第三人必然会改变共有关系的人身属性,即改变了遗产的共有性质。同时,在共同共有的状态下,遗产无法区分哪一部分属于哪一个共有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处分共有物应当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所以,配偶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