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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认定与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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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认定与归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也叫作无人承受的遗产,指的是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全部丧失继承权,而又没有受遗赠人或受遗赠人全部放弃受遗赠权或全部丧失受遗赠权。我国《民法典》第1160条规定了,无人承受的遗产归属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被继承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为了避免国家与民争利,在理解和适用无人承受遗产归属的时候应当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尽管是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但归属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的是遗产,必须是先清偿了各种遗产债务后,再分给了符合分得适当遗产权人的遗产份额后,仍有剩余的遗产。

其次,根据《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根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寻找继承人的公告,并在合适的媒介上发出限期申报债权的公告。因《民法典》未规定独立的搜寻继承人和遗产清算公示的催告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搜寻继承人的公告可以按照民事诉讼中的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程序进行。债权人应当在遗产管理人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遗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第三,在遗产归属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之后,如果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受遗赠人出现了,又该如何处理?为了避免国家与民争利,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应当允许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受遗赠人向取得剩余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其他取得人主张权利。另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了在财产被判定为无主财产后,如果原财产所有权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可以在《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该规定也可以类推适用于这种情形。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