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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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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的调整范围。《民法典》继承编一共只有45条,跟之前的《继承法》相比,条文数量只增加了8条,但是从总体上统计,《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法》的修订达到了继承编制度总数量的三分之一,可以说是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由于条文数量的限制,《民法典》继承编的很多规定都是概括性的规定,不是很具体和详细,同时还有一些重要的继承制度也没有规定到《民法典》当中,比如说夫妻共同遗嘱制度、遗产清算程序制度、遗产管理人的报酬标准等等,将来有待进一步完善。

根据《民法典》第1119条的规定,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民法典》继承编的调整范围。因继承而产生的各种民事社会关系,经过法律的调整是其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成为民事法律关系。古代的继承是以身份继承为主的,而近现代则是以财产继承为主。财产继承所产生的民事关系十分复杂多样,不仅涉及继承权关系,还涉及与继承有关的债权关系或物权关系。

我国法律上的继承权属于财产权,是因自然人死亡而产生的财产转移关系,财产之外的被继承人的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不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因为《民法典》物权编已经有规定,应首先适用物权编的规定,物权编没有规定的才适用继承编的规定处理。

继承制度历史悠远,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继承制度在以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避免遗产成为无主财产,让财富得以有序传承;二是尊重被继承人意思自治,让遗嘱自由原则得以有效贯彻;三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继承而受到损害;四是保障继承人、被扶养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基本生活。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