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我国《民法典》第1121条的规定,是关于继承开始的原因和时间的规定,这里的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情形。继承开始后,遗产上的权利和义务发生转移,这将直接影响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等与遗产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所以,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可以通过遗嘱或合同等方式将其排除适用。也就是说,不能在人还没死亡的时候就要求继承财产,也不能在人已经死亡了还不让继承遗产。
其次,只有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才是遗产,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的财产不再属于遗产。这里要注意,遗产包含被继承人死亡时已经实际占有的财产,也包含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经享有权利但于死亡后才取得占有权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也包括债权等无形财产。
第三,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判断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依据。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属于代位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属于转继承。
第四,无论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什么时间放弃继承,其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都是溯及到继承开始时,也就是说,一旦继承人放弃继承即视为非继承人,其继承期待权视为并未转化为继承既得权,从而也不用承担继承人的各项义务。
第五,尽管遗嘱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即成立,但只有被继承人死亡时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可以在被继承人生前基于遗嘱而主张权利。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