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诉讼中自认的事实无需举证。法律规定自认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通过当事人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和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从而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从而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和2022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等相关司法解释对自认有专门的规定。
首先,基于禁止反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认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自认,包括当事人自己陈述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也包括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
其次,自认应当是发生在诉讼过程中的,而且指的是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其他案件诉讼过程中的自认,不能直接构成本案的自认。当事人私下的承认或对第三人所作的承认,不是向法院作出的自认,属于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之外的自认不产生直接免证的效果,不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自认的时间应当是在证据交换、询问和调查过程中,可以理解为是庭前准备阶段和法庭审理中。
第三,自认的范围仅限于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和陈述,对于自己有利的事实不允许进行自认,这是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暗自勾结,进行虚假诉讼,维护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正义性。至于何为“不利事实”,应当从是否可能会导致自认人败诉的角度进行理解。
第四,对于一方当事人陈述的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也称为“先行自认”,一方当事人在陈述对自己不利事实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对该陈述进行援用,以支持其观点,而不用举证证明其主张。但是,在另一方当事人援用之前,双方并没有形成共同确认,先行自认并没有产生法律效力,作出不利陈述的当事人可以随时撤销。
第五,对于自认而言,只是免除了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法官还需要依据该事实和其他因素对诉讼请求是否应被支持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是一方对另一方诉讼请求的承认,属于认诺,不是自认。一旦诉讼请求被承认,就免除了法官的判断义务,法院将直接判决承认者败诉。
第六,如果是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案件法律关系性质或应适用的法律明确表示认可的,这种情况属于权利自认,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是不承认权利自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因为案件法律关系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当事人是不能干涉的。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