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遗嘱见证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联系我们

 

房产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债务清偿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继承时效 遗产规划 遗产信托 遗产税 涉外继承 调解 非继承人权益 人身保险 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分家析产 遗嘱保管 遗嘱执行 立遗嘱 调查取证 公证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遗产继承法律讲座

 

遗产继承诉讼中自认的事实能反悔吗?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遗产继承诉讼中自认的事实能反悔吗?这有不同的观点。自认的事实指的是对于己不利事实的承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当事人在自认之后又反悔,以提供了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为理由,主张撤销自认。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反悔。既然已经提供了足以推翻自认事实的相反证据,就说明了之前自认的事实与真实的事实是不相符的,法院应当以真实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所以,应当允许当事人撤销自认。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反悔。既然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将之前2002年的“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规定删除,就已经说明了这种情况下不能反悔。对于自认撤销而言,是否撤销不能以事实为依据,即使是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相符的,也是由法院最终不予确认的问题,不是当事人反悔并主张撤销的理由。如果允许反悔,当事人可能会将自认作为一种诉讼策略,先利用自认骗取对方信赖,为自己调查和准备证据赢得时机,之后再推翻自认,这样自认制度将失去意义。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