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诉讼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9条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和文字,应当使用中文进行审理、制作诉讼文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的各种诉讼行为,无论是提交起诉状、答辩状,还是对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进行询问等活动,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都应当以汉语、中文进行。2020年5月1日修正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对此也进行了规定。
首先,外文书证,指的是用外国文字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说遗嘱。外文说明资料,指的是用外国文字记载的对特定对象进行说明、解释、指导等内容的资料,比如说对遗嘱形成过程的外文说明资料、对遗产来源和权属的外文说明资料。
其次,对于在国外形成的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至于中文译本是否也应该办理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不是必须,但我们建议,最好在办理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的时候,连同中文译本一同办理,以加强该中文译本的可信度和证明力,避免其他当事人和法官产生质疑。
第三,中文译本与外文书证具有同一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的我国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使用中国语言和文字原则,法院可以只审查中文译本即可,无须再对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进行审查。
第四,无论中文译本是否经过了公证、认证或证明手续,如果出现另一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本的内容提出质疑,提供中文译本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翻译人员对相应地外文书证或外文说明资料进行翻译,相关翻译费用可以比照鉴定费用处理。《民事诉讼法》第269条中规定的“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这里的法院提供的翻译仅针对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的口头翻译,而非书面翻译。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