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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材料的整理和签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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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也叫作定案证据、裁判证据,只有经过当事人质证并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材料,才能成为证据,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是证据的初始形态。证据材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证据材料与证据资料不是一回事,证据资料是指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书、物体、证人等有形物调查后所获得的资料,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9条对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要求和法院签收证据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在民事诉讼实务中,通常采用《证据材料清单》或《证据材料目录》等形式进行,同时应当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据资料的证明对象、证据材料的内容进行简要说明,注明每种证据的份数和页数。证据材料的来源是指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从何处发现和如何取得,是自己控制还是他人占有。证据材料的证明对象是指证据材料所证明的待证事实。证据材料的内容是指证据材料证明待证事实的形式,比如说遗嘱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文字形式来证明待证事实。

其次,当事人应当在证据材料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从实务操作而言,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数量比较多,大部分当事人都是在《证据材料清单》或《证据材料目录》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提交日期。

第三,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方便法院及时将副本转交其他当事人,提高诉讼效率。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规定提供副本,将导致无法进行质证,法院对该证据材料将不予审查,当事人将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四,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还是复印件以及收到的时间,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专门设有证据材料收取窗口,配备有专门人员负责收取证据材料,并出具收据,方便当事人诉讼。

第五,司法实务中,也难免会出现当事人主张已经提交了证据材料而法院却不承认收到的情况。为了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尤其是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最好是通过邮政特快的方式邮寄,对于重要的证据材料建议在邮寄的时候进行全程公证。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