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遗嘱见证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联系我们

 

房产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债务清偿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继承时效 遗产规划 遗产信托 遗产税 涉外继承 调解 非继承人权益 人身保险 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分家析产 遗嘱保管 遗嘱执行 立遗嘱 调查取证 公证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遗产继承法律讲座

 

法院调查收集物证的规定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是物证的,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品或影像资料。物证是最有价值的证据,物证可以其物理属性、内部结构、外部形状、存在情况等特征,来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全部事实。因为物证具有稳定性、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征,比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有更强的说服力,从而被称为“哑巴证人”。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对法院调查收集物证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首先,根据2021年1月1日修正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物证应当提交原物。但是司法实践中,一些物证因为原件体积庞大、不易搬运、灭失、被他人控制等原因,被调查人无法将原物提交到法院。这些都属于法律规定的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情形,被调查人可以提供原物的替代品,即原物的复制品或影像资料。

其次,司法实务中,提供原物复制品的成本和代价通常都非常高,绝大部分都是提交原物的影像资料。那么,影像资料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才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呢?我们认为,这要看想通过该物证的什么特征来证明案件的什么事实,同时需要综合该影像资料能否全方位反映物证的外部特征、毁损程度、地理位置以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进行判断。影像资料中应当包括物证的整体外观和局部特写,尤其是对证明案件事实起关键作用的部分,更应当全方位、高清晰进行拍摄记录。

第三,法院调查收集物证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应当在调查材料上签名、捺印或盖章。所谓调查材料在实务中主要指的就是调查笔录。被调查人因提供原物确有困难而提供复制品或影像资料的,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所谓的“取证情况”是指调查笔录中记录调查人调取该物证复制品、影像资料的取证过程,以表明调查程序的合法性。另外,我们建议在调查笔录中最好也对复制品、影像资料的制作人、制作过程、形成方式以及制作时间等证据来源进行说明,有助于法院审查判断其证明力。

第四,如果当事人对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复制品或影像资料有异议,要求对原物进行现场查验的,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并通知各方当事人到现场对原物进行查验。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