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确保其调查的待鉴定的证据不被污染,这是2020年5月1日修改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4条的规定,是新增的规定,以前没有。也就是,法院对于其调查收集的作为鉴定材料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该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充分性不被破坏、污染。
因为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并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更不承担案件输赢的法律后果。为了确保避免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因过失而造成鉴定材料污染,上述司法解释对法院调查收集作为鉴定材料的证据时的要求和注意义务进行了规定。
根据2016年修改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法院作为鉴定委托人,其有义务确保提交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并应当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所以,法院在调查收集作为鉴定材料的证据时,应当严格按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尽量避免取证和保管证据时的不当行为。比如说法院在调查收集作为亲子鉴定DNA比对的血液和毛发等材料时,应当确保避免混同、混杂、失效或过期等污染。又比如法院在调查收集作为遗嘱鉴定样本的相关文书时,应当确保文件上的签名或其他比对字迹不被破坏、油污覆盖等。如果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鉴定材料必须经过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如果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者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也应当经合议庭确认。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认定,不得直接将该材料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如果出现确实是因为法院的过失原因导致作为鉴定的证据材料被污染的,法院应当承担司法赔偿责任。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