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放弃鉴定申请及其法律后果。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如果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申请鉴定。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申请鉴定、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如果鉴定申请人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日修改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关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进行规定,只是规定了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2022年4月10日修改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1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也就是说,对于超过举证期限的鉴定申请并非一概否定,毕竟查明事实真相才是根本目的。而且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一般都看不到证据的原件,只有到了法庭质证环节,在对证据原件进行核对时才可能考虑是否申请鉴定。所以,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条将申请鉴定的期限修改为“人民法院指定期间”,赋予了法院自由裁量权,如果当事人未能在法院指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视为放弃鉴定。
其次,当事人应当按时交纳鉴定费用。公益诉讼的,可以申请暂缓交纳鉴定费用和鉴定人出庭费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或减免交纳。当事人逾期不交纳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
第三,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交纳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而被视为放弃鉴定后,在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的,是否准许?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可以比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发回重审。另外,根据2022年4月10日修改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9条的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法院不予准许。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