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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审查司法鉴定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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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审查司法鉴定书的内容。尽管2016年5月1日修改施行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6条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但是,只是对文本格式进行统一要求是不够的,为了让司法鉴定意见内容更周延,更有可信度,2020年5月1日修改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了法院应当审查司法鉴定书的内容范围,即法院应当审查鉴定书是否具备以下内容。

第一,委托法院的名称。委托法院的名称应为法院的全称。无论鉴定是基于当事人申请还是基于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都是由法院作为委托人出面委托鉴定。

第二,委托鉴定的内容和要求。委托内容根据案件的不同需要而定,比如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中,需要对行为人的精神状态进行检查,判断其是否精神正常,能否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控制自己的行为。

第三,鉴定材料。这与案件需求不同而有所差异,比如进行遗嘱等文书鉴定需要的材料包括有关笔迹、文件、票据等。对物品鉴定需要的材料则根据鉴定物品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另外,未经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根据。

第四,鉴定所依据的原理和方法。即应当在鉴定书中尽可能通俗易懂地说明所依据的科学原理和方法,当事人也可以在质证中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鉴定的原理和方法进行质证。

第五,鉴定过程的说明。由于鉴定过程是一个科学检测和验证的过程,所以鉴定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步骤先后顺序、具体鉴定方式、鉴定所处环境等都需要详细记录说明,以备将来出现问题时进行核对,辅助证明鉴定书的可采性。

第六,鉴定意见。也就是鉴定的结果。鉴定意见应当坚持科学观察和判断,不能模凌两可,不能使用“大概”“可能”等字样。尽管鉴定意见是所谓的科学证据,但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证据方法,应当经过当事人的质证,才能确定能不能证明待证事实。

第七,承诺书。即鉴定人签署的承诺,承诺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承诺书可以加强对鉴定人的内心约束,减少虚假鉴定的出现。

最后,关于鉴定书签名盖章的问题。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附上自己相应的资格证明。如果委托的是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应当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