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提交书证申请书的必备要素。如果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是由对方当事人控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对方当事人不愿意提交法庭的情况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书面申请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对此,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5条对申请书的基本内容以及对方当事人是否控制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例如在遗产继承诉讼中,遗嘱在对方当事人的控制下,需要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供,申请书中应当载明该遗嘱是哪位被继承人的遗嘱、什么时间什么形式的遗嘱或者是遗嘱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载明该遗嘱可以证明哪些遗产由谁继承等事实,说明如果遗嘱真实有效将排除法定继承适用的重要性,通常遗嘱原件具有唯一性,申请人不可能通过其他途径获得遗嘱;载明对方当事人控制遗嘱是基于遗嘱保管人身份还是基于遗产管理人身份或者是其他根据;载明申请人与遗嘱的利益关联,因为申请人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同时可能是遗嘱受益人,以及对方当事人有没有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曾经提出过或引用过该遗嘱等等。
另外,如果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并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下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理由是从未控制,那么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控制书证的事实。如果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理由是曾经控制过但抗辩称已经灭失、废弃、毁损、转移等,则说明对方当事人自认曾经控制过书证,这种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应当对其抗辩的灭失、废弃、毁损、转移等事实进行举证证明,如果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履行提供书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