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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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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证的条件。一般而言,在确定举证期限后,当事人需要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否则就会面临不利的诉讼后果。但是,对于一些案情复杂、标的额较大的案件而言,证据量较大,当事人很难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证据调查收集,只能通过延长举证期限来保护当事人的证明权得到充分行使,但为了避免与立法设计的举证期限的价值取向产生冲突,立法设置了延期举证的前置条件,即应当在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才能延期举证。2020年5月1日修正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2条第一次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也适用于其他当事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其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标准,应当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的情形。所谓的客观障碍,一般是指独立存在于人的意识之外,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阻碍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外在障碍。比如需要时间往返外地调取证据的、证据鉴定无法在举证期限内完成的等。也就是说,“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认定标准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只有非主观、非人为的原因才属于确有困难的范畴。

第三,为了尽可能统一裁判尺度,上述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法院在认定“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事由是否成立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这里的“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主要侧重于当事人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结构、诉讼能力、物质经济条件、与证据距离的远近等。“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则主要分析该原因的主客观性、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正当性等。

第四,如果当事人对法院是否准许延期举证的通知不服,如何救济?无论是申请延期举证的当事人对于法院不予准许的通知不服,还是相对方当事人对于法院准许申请人延期举证的通知不服,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救济途径。我们倾向认为,如果当事人滥用申请延期举证权利拖延诉讼的,可以根据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原则对其进行罚款。如果当事人滥用申请延期举证权利拖延诉讼,造成另一方当事人额外诉讼成本支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实务界已经逐渐认同这一观点,具体可以参见2019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典型案例。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