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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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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证的顺序。民事诉讼中,庭审质证是证据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环节,对证据进行质证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应当有秩序、有顺序地进行,才能确保质证过程公正公开。修正后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2条对质证的顺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原告是诉讼的启动者,被告或第三人系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进行抗辩或反驳,所以,首先应当由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然后才是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最后是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其次,如果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其本质上仍属于当事人提出的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所以,先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再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是因客观原因自行无法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等。

第三,如果是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先由审判人员对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后,再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当事人之间并不一定是对立或相反的立场,双方有可能该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其证明力提出相同的意见。比如在遗产继承案件中,法院依职权调取的关于其他继承人身份方面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以及涉及程序性事项方面的证据。

第四,法院不是证据质证的主体,法院在对其调查收集的证据进行说明时,不应加入自己的主观意见,避免审判人员因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主张而产生偏见,破坏法院的中立地位。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