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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庭外作证保证书的签署和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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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庭外作证保证书的签署和宣读。在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时,经法院准许,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因为是以书面证言的形式代替到庭作证,证人不可能出现在法庭,所以无法要求该证人宣读保证书。对于庭外作证中的书面证人证言,证人签署保证书的时间与证人起草书面证人证言的时间先后,在现实中几乎无法充分说明,因此,在书面证人证言情形下,是否先签署保证书并不实质影响其功效发挥。

另外,在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时,经法院准许,以视听传输技术或视听资料方式作证的,应当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因为这两种方式都可以传递声音,所以证人不仅应当签署保证书,还应当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以约束证人内心,增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在以视听资料中的录音资料方式作证时,与书面证人证言类似,现实中很难准确确定证人签署保证书的时间和证人录制证言的时间先后,所以,是否先签署保证书并不实质影响其功效发挥。但是在提交的是视听资料中的影像资料情形下,因为影像资料的可视性,当事人应当先录制签署和宣读保证书的过程,再接着录制陈述证言的过程,否则,将不符合应当在作证前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关于证人使用书面证言、视听资料、视听传输技术形式作证应当签署和宣读保证书的规定,是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新增的规定。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