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应当公开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我国实行法官独立审查判断证据制度,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过程,本质上主要是心证形成过程。司法实务中,有一些裁判文书对证据是否采纳理由的阐释不够透彻,甚至采取忽略回避的态度。经修正并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7条规定了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但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第一,无论是当事人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提供的证据,或者是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还是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庭审中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综合案件情况,法官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形成自己的心证后,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就采纳与不采纳的证据分别进行阐述和说明理由。
第二,对证据是否采纳的说理分析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应当全面分析,没有遗漏,用语应当规范,通俗易懂。
第三,对于无争议的证据,法官可以直接表明采纳的立场而无须写明采纳的理由。当事人对证据无争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尽管如此,仍应当注意实务中出现的虚假诉讼的情形,一旦发现属于虚假诉讼,当事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总之,在裁判文书中阐述法官的心证和审理过程,可以增加裁判的可接受性,包括公开事实形成过程中各种影响法官心证的主客观因素,如常识、经验、演绎、推理、反证等,表明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从而使裁判获得正当性。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