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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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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宪法》第6条和第11条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规定。从根本上讲,一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涉及国家与公民的法律关系,理应交由宪法进行规定。《民法典》第206条是对《宪法》相关内容的再次强调和重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内容涵盖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以及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民法典》第206条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申和反映,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运行逻辑,要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这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前提,同时体现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物权法是固有法,民法典物权编应反映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在物权法中则反映为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三分天下”的局面。物权编规定的物权制度和物权规范,从根本上讲,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民法典》第206条的规定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础性地位的强调,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指导我国物权制度的运行与实践,有利于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物权关系,在物权角度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顺畅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