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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所谓的平等保护,也就是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民法典》第207条的规定。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新形势下,必须关注实践需求,持续强调和落实平等保护原则,以促进财富更加充分地涌流,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我国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曾强调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而集体财产和个人财产仅仅只是规定“受法律保护”,这种不平等的所有制迷信必须破除,不能再将财产权分出三六九等,应赋予财产权平等地位并进行平等保护。

我国强调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就是要打破所有制形态对物权主体法律地位的束缚,取消由此产生的不合理歧视或限制,去除强加于物权之上的意识形态,使不同所有制形态的物权主体享有平等的地位,使这些主体的同类或类似物权能得到相同的或类似的法律地位。

物权是重要的财产权,其种类很多,一般而言,只要是功能相同的物权,就应当有相同的权能,不应当因为权利主体不同而有不同的权能,也不应当因为权利主体不同而有不同的权利行使限制。但有一点应当注意,平等保护原则不等于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绝对平等,比如出于维护整体公共利益的考量,从事关乎国计民生的公共服务事业的国有企业,可能在某些标的物的处分权能上受特别限制,并不能因此理解为违背平等保护原则。

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的流通性强,一般不会因为所有制的不同而遭受不平等的待遇,而无法自由流通的不动产物权则不同,尤其是集体土地物权,其与国有土地相比,具有不平等的法律地位,这是因为在城乡二元结构下,集体土地被赋予了过多的社会治理和控制功能。地权不平等意味着集体土地固有的财产属性和商品交换价值被压抑。释放土地流通属性,实现地权平等,是物权平等保护的焦点、关键和难点。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