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法律咨询 律师团队 律师服务项目 遗嘱见证 遗产继承诉讼代理 联系我们

 

房产继承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债务清偿 遗产继承专业知识

 

继承时效 遗产规划 遗产信托 遗产税 涉外继承 调解 非继承人权益 人身保险 遗产继承典型案例

 

分家析产 遗嘱保管 遗嘱执行 立遗嘱 调查取证 公证 知识产权继承 股权继承 遗产继承法律讲座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不动产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在不动产登记实践操作中,登记错误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更正登记是修正错误,保护真实权利人的手段,这在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早就存在,但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更正登记更进一步细化。对于不动产异议登记,《物权法》第19条首次进行了规定,之前没有相关规定,《民法典》第220条与《物权法》第19条整体保持一致,只是进行了个别词语调整。

首先,更正登记可以依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启动,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但无论是权利人申请,还是利害关系人申请,均需提供证明登记错误的材料。如果是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人出具的书面同意更正的材料,属于证明登记错误的辅助材料。

其次,更正登记也可以由登记机构依职权启动。尽管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时,有权主动进行更正登记,但是为了防止登记机构滥用权力,登记机构应当事先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限内能够证明登记没有错误的,那么更正登记程序就不能按照登记机构的意志来完成了,这体现了当事人意志对于登记机构职权的制约作用。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限内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直接进行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第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适用于申请人主观认为登记错误的情形,至于客观上登记是否确实有误,还需要进一步查实,这个查实过程并非异议登记的功能范围,而是更正登记的任务,因此不影响异议登记的正常申请。

第四,异议登记目的在于阻止登记公信力,所以只有登记簿中的权利记载错误时才有意义,如果是不动产的面积、形状等事实状况登记错误,是不会引发登记公信力的,是不适用异议登记的。

第五,更正登记的办理,需要提供确有错误的确凿证据,否则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而异议登记无需确凿的登记错误证据,办理起来迅捷高效,还能阻止登记的公信力。

第六,在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权利而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存在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也就是说,以被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权利为对象的交易,不受登记公信力的保护,但第三人愿意承受不受登记公信力保护的风险,是其自担风险的表现,因为异议登记毕竟只是表明登记权利可能有错误,不是登记权利确有错误的确切证明,登记机构不能贸然禁止登记权利的处分,所以只能在风险告知的前提下予以办理登记。

第七,异议登记有存续期间的限制,即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没有起诉的,或者没有按照约定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