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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简易交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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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简易交付规定。简易交付属于观念交付的类型,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受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无需进行现实交付,只要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生效的让与合意即发生物权变动。在简易交付情形下,受让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占有该动产,一经达成物权变动合意,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226条的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首先,受让人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先行已经占有动产,常见的主要有基于租赁合同、寄托合同、借用合同、委托合同等法律关系占有动产,其后受让人又与所有权人达成转移所有权协议等情形。无论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无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都可以适用简易交付。

其次,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发生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性质是物权行为,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产生先行占有的后果,即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最后,为了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第三人基于对物权公示的信赖而与占有人即让与人进行的交易,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简易交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让与人必须在善意取得人取得占有之前,曾一度为占有人,如果让与人在让与之前不曾占有过标的物,则受让人不得以简易交付的方法和善意取得的理由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