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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保护之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国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团队   http://www.linfuming.com/jichengfa

 

物权保护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民法典》第238条的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尽管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物权保护的方法,但在性质上仍属于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之债与其他的债具有平等性,不具有优先性。在侵害人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应该按照各自所享有的债权份额平等受偿。《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当然适用。

首先,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侵害物权的救济方式达成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执行。如果没有协议或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尊重受害人的意思,但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这三种物上请求权应当予以优先考虑。在各种救济方式的救济效果基本同一的情况下,应当选择救济费用相对较小的救济方式。如果有其他损害结果发生的,则应当优先考虑损害赔偿,即使对于特定物之损害,只要支付了损害赔偿,是否采取、怎样采取以及委托何人采取修理、重作、恢复原状等救济措施,完全可由受害人自己决定。

其次,权利人对其遭受的损害的大小、范围、状况,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负有举证责任。但对于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侵权行为,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侵权人认为损害系由于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或者标的物自身所固有的瑕疵、受害人故意或过失等原因所造成,从而主张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其对于上述事实的存在及其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第三,对于侵害物权的民事侵权赔偿中,只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才能以侵权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除此之外,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四,对于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价格计算。对于违约的损害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对物或权利的丧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侵害人,有权要求权利人转让其基于被侵害之权利而对于第三人所享有的请求权,权利人不转让其请求权的,侵害人可以暂缓履行其赔偿义务。侵害人在就物的损害赔偿了全部重置费用后,有权要求权利人交出发生毁损灭失后原物的残留物、变形物等残余物。

第六,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作为损害赔偿之债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从而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履行期限,从而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债权人享有撤销权。

第七,受害人就损害赔偿之债权,可与侵害人之债权,各自主张抵销。但是,按照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为了防止发生道德危险,侵权行为人对于因为故意侵权行为或者重大过失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务,不得以其先前所享有的债权主张抵销。

第八,通常情况下,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形式预先免除某些可能发生的债务。但是对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导致的侵权损害赔偿债务,或者预先免除侵权行为赔偿债务有违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弱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人权保护之原则,或者导致其他不公平、不合理之结果的,则该特别约定的效力不应该得到承认。

第九,损害赔偿权利人在受领赔付之前死亡的,其赔偿债权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赔偿义务人在赔付之前死亡或破产的,赔偿权利人有权向其遗产管理人或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赔偿义务人在赔付之前合并、分立或者解散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承受其债务。赔偿义务人被撤销而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由撤销机构承受其债务。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