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民法典》继承编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具体法条是《民法典》第1119条的规定。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指继承是民事关系产生的原因,但并非所有导致继承权变动的行为都属于因继承产生的法律关系,比如当事人合意解除养子女关系,虽然会产生继承权丧失的效果,但继承权变动只是结果而非原因,所以不属于《民法典》继承编的适用范围。
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或非法律关系,比如因继承纠纷引发的行政或刑事案件以及伦理道德层面的纠纷等,也不属于《民法典》继承编的调整范围。
另外,古代继承法主要以身份继承为主,但现代继承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均为财产关系,继承权的客体仅限于财产而不包括身份,尽管自然人取得继承权的主要法理基础来自其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但《民法典》继承编所调整的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主要局限于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关系,有关继承身份关系则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