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继承权的保护,既包括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包括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主体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民法典》第1120条规定的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也包括其他主体享有的受遗赠权、适当分得遗产权、国家和集体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权利等。
尽管《民法典》第1120条关于国家对继承权保护的规定属于宣示性条款,在功能上并非裁判规则,但它是《宪法》第13条第2款关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规定在《民法典》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民法典》第124条关于继承权及其客体的规定的具体落实与规范展开。
尽管我国在继承法上规定继承的客体仅限于财产而不包括身份,但国家在保护自然人继承权的规定背后,蕴含着国家对于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对于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尊重,以及对于家庭伦理和传统美德的维持等多方面的制度目标。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