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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财产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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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财产性要求。财产性,是指作为继承对象的财产,仅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权利,而不涉及对身份权和人身权的继承。在古代继承法中,主要以身份继承为主,但随着家长制和宗亲制的消解,现代社会的继承法则是以财产权作为继承的对象,身份权不再具有对家族财产或成员人身进行控制的内容,身份权与继承人的社会地位之间也不再具有直接关联,而是仅仅与个人之间的特定人身关系相关。另外,各项人身权也因具有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不可让与的特性而无法成为继承的标的,因此身份权不再具有可继承性。

对于同时包含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的权利类型,也只有其中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内容可以成为继承的对象,比如著作权,继承人只能继承其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等财产性著作权;而对于其中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性著作权则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继承,继承人只能在他人侵犯上述权利时予以制止并主张救济。

符合财产性要求的遗产,不仅包括各类典型的财产权利,比如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合伙权益中的财产权益、信托受益权等,还包括其他有助于被继承人获得财产权益的非专属性权利,比如继承权、受遗赠权、抗辩权、撤销权、解除权以及占有等,均可成为继承的标的。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