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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私有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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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的私有性要求。私有性,是指能够作为遗产的财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将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全部当成遗产。我国《民法典》第1153条也规定了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在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的部分,剩余的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的财产可能存在和家人共有的情形,也可能存在与家人之外的其他人共有的情形,只不过和家人共有是比较常见的类型而已。但不管是与谁共有,都必须先分出被继承人的遗产,才能进行继承分割,一般情况下,析产在前,继承在后,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地方的法院会有更加详细的操作,比如北京,如果共有财产的共有权人均作为继承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应释明当事人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审理,列为分家析产、继承并列案由。如果经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分家析产诉讼请求的,仍对全部共有财产提出继承请求的,法院应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确有证据表明继承案件所涉遗产与案外人存在权属争议的,应释明当事人另案先行处理该权属争议。

根据遗产私有性的要求,被继承人的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是对被继承人近亲属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和抚恤,并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应纳入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也正是基于这一点,如果被继承人的遗嘱中涉及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的处置安排的,应认定该处分条款无效。另外,因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近亲属的范围不能完全等同,尽管分配比例通常也是均等分配,但不能完全按照遗产继承规则进行处理,比如,孙子女和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属于近亲属的范围,其代位继承遗产的份额、转继承情况下的遗产继承份额、作为近亲属分得死亡赔偿金或抚恤金的金额,参照的标准规则是不同的。

作者:林福明律师 京师律师事务所遗产继承法律事务部主任